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5,重司簡調,906,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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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司簡調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世賢、吳金鐘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再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吳金鐘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吳世賢所有等語。

然調解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吳世賢之地址為戶政事務所之地址,而再查諸戶政系統,相對人吳世賢戶籍確在戶政事務所,是以無從通知其調解。

故本件有上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之情事,本院爰依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文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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