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5,重司調,333,2016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司調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麗卿等21人(聲請調解狀未載明其餘相對人完整姓名)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公同共有之系爭不動產依所有權應有部分予以分割等語。

然查,本件系爭不動產,以繼承為原因登記為公同共有,而上開登記日期為民國104年5月22日,迄今已一年半之時間,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在卷可明,而衡諸常情,公同共有經一段期間而未能分割者,常乃因當事人間有所爭執。

而再查本件相對人共有21位,且散居各地,則依常理,如相對人間原已歷相當期間而未分割,則亦顯難因其中之一相對人之債權人聲請調解,即能相對人全員到場並達成立和解;

遑論,以顯見之相對人人數眾多全體到場且達成共識之難,如仍通知渠等調解,恐使到場之部分相對人徒浪費其時間、費用、成本,滋生對司法之不諒解。

是以本件有民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事,本院爰依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文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麗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