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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1086號
原 告 黃照益
被 告 江鍠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某時許,以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在臉書社群網站上(下稱臉書)暱稱「紅飄」、「江宏飄」,與原告在臉書上使用之暱稱「黃照益」聯絡,並傳送霹靂布袋戲公仔、海賊王公仔等相片向原告稱:「照片上看到的公仔及Q 版所有,6,800 元包你那五龍」等語,表示欲以6,800 元出售上開張貼之霹靂布袋戲公仔共50隻、海賊王公仔共14隻與原告,嗣經原告與被告達成交易協議,並分別於104 年6 月28日、7 月14日,以匯款方式分別匯出3,415 元、3,415 元予被告。
顯見原告已支付全部價金,詎被告收款後僅交付霹靂布袋戲公仔14隻、海賊王公仔3 隻,其餘未交付之物品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物品),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
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系爭物品與原告。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被告寄給原告之商品不只6,800 元,原告之前為了系爭物品,已在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告被告犯詐欺取財罪(104 年度偵字第33371 號),已獲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之前已經寄2 次到3 次商品給原告,而且也都沒有向原告收取運費;
系爭物品並未在原告購買之範圍內等語置辯。
三、按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民法第153條第2項、第3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買賣契約之成立,即應以標的物及價金之意思表示一致為其「必要之點」。
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定有明文。
另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疪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參照)。
四、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物品訂有買賣契約乙節,既為被告所否認,則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經查,原告固提出兩造於雅虎拍賣網站之對話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等件為證,惟觀諸該等對話紀錄內容,語多簡略、曖昧而不甚明確,至多僅可證明兩造間確有針對購買及寄送公仔等事項進行交涉,惟就系爭物品是否均屬買賣標的物、價金若干及有無達成意思表示合致等節,則無法據以證明,是尚難以該等對話內容,即逕認兩造就系爭物品已成立買賣契約。
此外,原告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依法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自難信為真實。
五、綜上,原告未能舉證兩造就系爭物品已成立買賣契約。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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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交付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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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霹靂布袋公仔部分│ 刀劍部分 │ 海賊王公仔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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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天帝 │御天五龍(五隻)│紅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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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之痕(白) │網中人 │索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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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頁書 │南宮恨(黑白郎君)│索隆戰鬥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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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歸人 │(Q版)襲滅天來 │鷹眼戰鬥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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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人非獠 │(Q 版)黑白郎君│全家一代一番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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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狼星 │狼煙戢 │傑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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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還真(白) │滌罪犀角 │魯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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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之痕(黑白) │1代佛牒 │死神黑崎最終解放│
│ │2代佛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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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聖 │黑月之淚 │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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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喉(自改) │邪尊刀 │路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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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者 │御皇 │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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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者 │末日神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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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天帝非天 │滌罪犀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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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無極 │影神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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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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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熇兵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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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王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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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修羅(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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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修羅(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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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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