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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1097號
原 告 陳維志
被 告 米創國際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戴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5 年1 月5 日在雅虎拍賣網站向被告購買手機保護殼1 個,售價為新臺幣(下同)199 元,並由原告負擔運送費用65元,嗣於同年月8 日收受被告所寄送之手機保護殼,經檢查發現不符合預期,旋於7 日內以雅虎拍賣網頁之買賣留言版告知被告要退貨,詎被告竟不返還原告所支付之手機保護殼款項199 元。
又原告因本件消費爭議,而出席調解庭致支出交通費用及請假之工作損失計1,801元,併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5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懲罰賠償金8,000 元,合計共請求1 萬元。
為此,爰依消保法第19條、第5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且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並辯稱:原告是網路購物,若原告不滿意可退貨,且被告已提供被告退貨住址及方式,並告知原告於被告收到退貨商品後,確認無人為損壞時即退款,然原告堅持先退款才退貨,實讓人無法接受等語。
三、原告主張於網路向被告購買價值199 元之手機保護殼,因商品與期待不同,故於7 天內向被告退貨,又因屢次與被告協調均未獲置理,為此請求開庭之交通費用及請假之工作損失1,801 元、懲罰賠償金8,000 元乙節,業據其提出雅虎拍賣網頁之買賣留言版、新北市政府函等件為證,被告則不爭執原告於網路向被告購買手機保護殼暨申請退貨之事實,惟以前詞置辯。
故本件之爭點厥為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給付1 萬元?爰分述如下:㈠手機保護殼退款部分: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 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1項7 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
但自第1項7 日期間起算,已逾4 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1項及第3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第19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迄未退回商品,亦未以書面將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送達被告,而僅在買賣留言版上表明退貨,與上開法定解除契約之方式不符,自不生契約解除之效力,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手機保護殼款項199 元,並非有據,不應准許。
㈡出席調解致支出交通費用及請假之工作損失: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
本件原告主張因與被告數次協調均未獲置理,故請求賠償出席調解所受損害之工資、勞力、交通費用等語,惟查被告有選擇是否願意參與調解之權利,縱其不願協調,亦無不法可言,且原告上開損失,係屬其為保護其權益所支付之訴訟成本,與被告行為之間,亦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非有理由,亦難足採。
㈢懲罰性賠償金:按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5 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3 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 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消費者保護法第第51條定有明文。
又懲罰性賠償金,係以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與消費者之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要件,且其損害係屬財產上之損害,不包含非財產上之損害(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判決參照)。
查本件原告並未證明其因被告何等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之行為,致受有何等之損害,核與消保法第51條之規定不合,則其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賠償金8,000元,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消保法第19條、第5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給付1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由原告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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