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5,重小,1219,201607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重小字第1219號
原 告 林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宗
訴訟代理人 林東雄
張森豪
被 告 陳羽彤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重小字第1219號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

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
年7月29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通 譯 曾惠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王敏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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