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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25號
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柳約有
被 告 高煜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月8 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高煜捷」之記載,應更正為「高煜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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