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5,重小,1265,2016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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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26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曾筠筌
被 告 陳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0○0 號,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國道1 號公路北向44.5公里處(屬桃園市蘆竹區),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民國105 年5 月5 日國道警一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交通事故相關資料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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