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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1569號
原 告 龍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文嘉
江景星
被 告 施芷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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