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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57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葉懿慧
李世賢
被 告 林銘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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