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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665號
上 訴 人 吳梨香
被 上訴人 朱治筠
上列當事人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零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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