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5,重簡,388,20170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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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何昆林
上聲請人與吳金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補
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就聲請人所有車輛因被告駕駛行為造成嚴重毀損,因而報廢,依當時2014年中古車價為150,000元,原告辦理車輛報廢得10,000元,故被告應再賠償原告140,000元部分漏未判決,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三、經查:本院於105年7月11日所為判決,已於「乙、程序方面:二、」部分就聲請人上開請求以「本件係原告(即聲請人)因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者,則原告主張系爭C車因車損報廢所損失之價值140,000元部分,並非屬被告犯『過失傷害』罪所受侵害之客體,原告即不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原告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為由駁回在案,是關於訴訟標的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容有誤會,不應准許。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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