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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689號
原 告 方桂玉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林怡杏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昕
鄒貴榮
被 告 黃怡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攜帶支票原本二張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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