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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魏國致
再審被告 黃曉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同法第507條定有明文。
又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及第50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24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2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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