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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陳怡伶
原 告 陳麗香
原 告 許妙蘭
原 告 林春伶
原 告 陳莉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被 告 全美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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