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勞簡,43,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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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張達凱
被 告 鄧紹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紹興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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