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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103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張宏任
被 告 松大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本院一○五年度司執字第八八○○六號移轉命令送達翌日起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起至訴外人即債務人鄭仲益離職之日止,在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及執行費新臺幣伍佰捌拾捌元之範圍內,按月在訴外人鄭仲益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等)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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