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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104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蘇訓儀
被 告 朱苓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俱不爭執,雖以因為失業很久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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