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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10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被 告 張清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7,352元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各乙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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