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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114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被 告 呂英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八德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併含106年度重全字第51號聲請假扣押事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又本件係小額事件,原告為法人於其預定用於同類貸款契約,自無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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