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小,1544,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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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15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蕭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貸款共計新臺50,000元及約定利息,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表等件資料為證。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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