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小,1792,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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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1792號
原 告 石仲維
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新莊慢速壘球協會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補正起訴書上原告簽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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