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小,1954,2017112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1954號
原 告 陳淑慧(即李紹攸之繼承人)
李明璋(即李紹攸之繼承人)
李欣靜(即李紹攸之繼承人)
李欣蓉(即李紹攸之繼承人)
李冠達(即李紹攸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原告已於106年11月20日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