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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173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吳宇凡
被 告 王俊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5月3日向其申請商品分期付款,依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所載,分期總價為新臺幣104,400元,約定自104年6月8日起至106年10月8日止,共分29期繳納,每月一期,期付3,600元,詎被告自105年3月8日起即未依約付款,迄今仍積欠28,800元未為給付,迭經原告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身分證影本及繳款明細各乙份為證。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契約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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