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小,2486,2017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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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486號
原 告 遠昌發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常遠
訴訟代理人 陳月嬌
被 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承租發電機之租金共計新臺幣(下同)81,585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合約書、請款單及存證信函等為證。

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但未為具體之答辯,且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1,58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民國106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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