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小,264,2017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吳芷琳
林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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