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小,2964,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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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96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曹傑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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