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3022號
106年度重全字第13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被 告 林青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及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二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且依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又原告就本件請求聲請假扣押之保全程序(本院106年度重全字第138號),係本件訴訟程序之一部分,自應一併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併予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