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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3047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張正麟 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
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原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二樓,嗣因所在不明,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經遷至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六樓(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再於103年2月10日遷出國外,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份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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