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小,348,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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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348號
原 告 海德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良助
訴訟代理人 張嘉文
被 告 吳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民國102年9月及12月、105年3月至8月之管理費,經扣除102年12月之出席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尚欠12,868元(計算式:1,671×8-500=12,868),迭經原告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管理費通知函、管理費催繳存證信函及建築物登記第三類謄本等件為證,被告雖對原告上開積欠管理費乙節不爭執,惟辯稱原告所請求之管理費其中102年9月及12月之管理費已繳納等語。

然查,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就其主張清償之事實無法舉證(參見本院106年3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依法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其所辯,顯非可採。

二、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86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5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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