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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41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
被 告 潘進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本金新臺幣(下同)65,844元及利息之事實,業據提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消費繳息總查、汽車卡加辦專用申請書、伊甸愛心卡申請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同意書、信用卡資產移轉客戶通知函、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相關利率費用一覽表各乙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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