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小,595,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59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周紹義
被 告 仲偉杰
仲靜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