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小,774,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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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77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被 告 劉立吾
原告與被告劉立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劉立吾之詳細年籍資料,並提出被告戶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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