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小,818,2017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81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周紹義
林玥君
被 告 何彥甫
兼法定代理 鄭秋娟

何念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何彥甫、鄭秋娟、何念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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