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小,822,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8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邱顯仁
複代理人 許志榮
被 告 陳昕融
兼法定代理 陳光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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