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83號
原 告 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証棕
被 告 錢龍偉
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何昆錠」之記載,應更正為「何坤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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