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小,969,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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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969號
原 告 陳萱黛
被 告 陳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叁佰捌拾伍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一、原告主張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遭被告駕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撞損,致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8,300元(工資15,300元、零件33,000元),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事實,請求被告賠償44,596元,業據提出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車損照片、存證信函等件在卷可稽,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但對前揭初判表所示之肇事責任不爭執,辯稱:我是跟車跟得比較近,就撞到他的後車尾。

我有義務恢復原狀,但是我只願意賠償三千元。

我當時找車行估價只要修16,000元等語。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有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有上揭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足參,被告亦不爭執,是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又本件參諸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所載維修項目及車損照片,核與系爭車輛之受損部位相符,而衡諸系爭車輛損害情形,估價單所載之維修金額並無不甚合理之處,足見原告就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已盡相當證明之責,雖被告辯稱:當時找車行估價只要修16,000元云云,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意旨在填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使侵權行為權利人回覆至權利無損之狀態,而該估價單並未詳列系爭車輛所有所受損害(如倒車顯像…),此外,被告未能就其所辯系爭車輛修復費用過高而不合理之處更舉證以實其說,依法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則被告前開所辯,自難憑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可資參照。

是本件系爭0000-ZW號自小客車之修理均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則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查系爭車輛係於民國99年7月(推定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05年10月15日受損時,已使用逾5年,而本件修復費用為48,300元(工資15,300元、零件33,000元),有估價單在卷可憑,惟零件費用,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述,應予折舊。

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8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

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5年,則系爭車輛之零件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3,301元(計算書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工資則不因新舊車輛而有所不同,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18,601元(計算式:3,301元+15,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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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3,000×0.369=12,17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3,000-12,177=20,823第2年折舊值 20,823×0.369=7,68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0,823-7,684=13,139第3年折舊值 13,139×0.369=4,84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3,139-4,848=8,291第4年折舊值 8,291×0.369=3,05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8,291-3,059=5,232
第5年折舊值 5,232×0.369=1,931
第5年折舊後價值 5,232-1,931=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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