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救,25,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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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劉文隆
相 對 人 王宥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又依聲請人起訴狀所陳述之事實理由,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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