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救,38,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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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救字第38號
聲 請 人 SUMAGANG MICHELL VIOS 米雪兒
代 理 人 吳秀娥律師
相 對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106年度重簡字第1275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查:本件聲請人以兩造間無債務等為由提起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有本院卷宗可稽,且為法律扶助事件,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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