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簡,1184,2017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18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毓馨
上原告與被告葉江宏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提出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060建號建物異動索引(需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登記第一類謄本、該所有權人及被告葉江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葉**、葉**之真正姓名,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準備狀及繕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