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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18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毓馨
上原告與被告葉江宏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提出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060建號建物異動索引(需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登記第一類謄本、該所有權人及被告葉江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葉**、葉**之真正姓名,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準備狀及繕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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