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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12號
上 訴 人 李至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慶富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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