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74號
原 告 林瑞庭
李鴛鴦
上 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被 告 江盈溱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五樓
訴訟代理人 鄭福榮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三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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