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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32號
原 告 台北君悅凱撒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俞忠良
被 告 中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任銘
訴訟代理人 簡健益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1月22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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