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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86號
原 告 浩盛冷凍空調設備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敏昇
被 告 棋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下午2時02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攜帶2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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