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簡,1936,2017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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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936號
原 告 李健興
被 告 蔡楦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肆仟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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