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簡,1948,2017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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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94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與被告莊健成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前於106年11月3日命原告應補正被告莊健成之被繼承人莊福來之全部繼承人為被告,茲原告聲請本院發函准命原告調閱前開戶籍謄本資料,本院業已發函,原告並於106年11月22日收受,惟迄未見原告補正。
茲再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起五日內,補正被告莊健成之被繼承人莊福來之全部繼承人為被告,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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