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簡,2057,201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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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057號
原 告 林文慶
被 告 周靜琪
被 告 沈志平
被 告 王俊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永成律師
被 告 李清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零參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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