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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077號
原 告 榮鑫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忠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複 代理人 蕭郁寬律師
被 告 張淑貞食品加工廠
法定代理人 馮義雄
被 告 永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琴
訴訟代理人 陳戎杉
參 加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陳國華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3月26日下午3時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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