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6,重簡,593,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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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59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詹前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7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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