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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相 對 人 艾莉許 IRISH PESCASIOSA PARRENAS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律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艾莉許IRISH PESCASIOSA PARRENAS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原因略以:「系爭本票之付款地為桃園市,聲請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云云,惟查:本件相對人係主張系爭本票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而為請求,本票付款地雖係桃園市,然聲請人之主事務所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二樓,本院具有地域管轄之普通審判籍。
是聲請人聲請移轉本件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首揭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合,不予准許。
三、茲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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