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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661號
原 告 築樂居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心泰
被 告 林佳憓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設計服務委任契約書第8條規定:因本約所生之爭執,雙方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上開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2卷第10頁),兩造顯然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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